经营医疗器械的仓库有什么要求? (一)

经营医疗器械的仓库有什么要求?

贡献者回答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酒精属于哪类经营范围? (二)

贡献者回答要根据产品的批准证件号确定,75%的酒精经营范围一般为卫生消毒类、一类医疗器械及二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妊娠14周)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法律法规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何时起施行?

答: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何为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分几级几等,各级内容如何?

答:卫生部将医疗事故拟分为四级十一等。

其中一级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等;二级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三级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等;四级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5、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6、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答:1、协商;2、民事诉讼;3、行政解决;

7、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答:(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8、有哪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答:(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损害,在多少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有效?

答:一年内

10、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答:(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1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怎样处理?

答:可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4、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如何处理实物?

答: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5、当事人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几日起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答:应在10日内。

16、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答:(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

答: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18、在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时,应如何操作?

答:患者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1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引起?

答:(1)在纯技术性问题上坚持以医生意见为主;(2)涉及美容及生活观念上的问题,可以病人意见为主;(3)注意告知语言的艺术性;(4)涉及病人隐私应注意告知对象。

20、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答:(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主观病历资料应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资料的封存和启封后必须是医患双方均有2人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22、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尸体的处理及存放时间怎样?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2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做?

答: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4、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成员条件怎样?

答:(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

25、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怎样组成?

答: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26、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答:(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27、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的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通过。

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与医学建议。

2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界定,我市暂定数是多少?

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我市鉴定费标准为2200元。

30、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怎样结算?

答:(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31、医疗机构违反条例的处罚怎样,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实行单罚制,即只对责任人罚。内容如下:(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2、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

答: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为死亡;一级乙等为: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33、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1)双侧轻度不完全急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在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后;(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而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34、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应向注册机关缴验哪些证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身份证明;(3)健康检查证明;(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3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多少年?中断注册怎么办?

答:有效期为两年,如中断注册五年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1)服刑期间;(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37、湖南省对护士注册的年限要求怎样?

答:规定护士注册年度为双数年,单数年注册者,第二年连续注册。

38、护士开业必须申请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获得《执业证书》;(2)在医疗机构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并持有关证明;(3)经过注册。

39、在医疗执业中,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保存期为多少年?

答: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少于30年。

4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答: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已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答:(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鉴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2、医疗机构的血液专管人员对血袋包装的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7)储存条件。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献血年龄为多少?

答: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44、献血法对献血量及间隔期的规定怎样?

答: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怎样?

答:分甲、乙、丙类,其中甲类为鼠疫和霍乱,乙类为24种,丙类为13种。

46、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疫情报告怎样做?

答: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7、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些传染病不得擅自由医务人员分开?

答: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人及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家属姓名、地址公开,除非有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8、发现可疑甲类传染病人应在几日内确诊?

答: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可疑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4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天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3人。

5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答:(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52、护士执业考试几年举行一次?

答:每年一次,时间为4-7个月。

53、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有违反,怎样处罚?

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何时发布,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于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55、对医疗机构的储血管理要求怎样?

答: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贮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贮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56、《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应由医护人员负责到输血科取血,如发现哪些情形,不得发出血袋?

答: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是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⑦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

57、对患有哪些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需予以必要隔离治疗,直到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答:(1)鼠疫、霍乱。(2)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付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3)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性出血性结膜炎。

58、对医务人员感染知识的培训时间要求如何?

答: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他管理及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生不少于3学时,并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9、医院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取得哪些证方可购进?

答:必须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0、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规定医院在对抗感染药物应用时,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

答:医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率应控制在50%以下。

61、行政处罚由谁实施,被处罚人享有什么权力?

答: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2、何为法律,举例说明?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63、何为行政法规,举例说明?

答: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规范性的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称呼。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64、何为部门规章?

答: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5、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重点:

A 有自杀、自伤的防范 B 有坠床的防范

C 手术意外的防范 D 三查七对不到位的防范

66、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D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 国际条例

67、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有:

A 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B 法对道德起保护作用

C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制定、修改、废除必须通过一定程序

E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不是约束人的行为而是内心世界

68、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A 促进健康 B 预防疾病 C 恢复健康 D 减轻痛苦

69、护理的特点是:

A 尊重人的生活与尊严 B尊重人的权利

C 护士工作不受国籍、种族、年龄、性别、政治信仰和社会身份限制

D 护士与有关单位合作,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服务

70、在临终护理时有关病人的遗嘱,护士应注意:

A 至少两人做遗嘱见证人并签字

B 不应过问遗嘱内容 C 不要干扰立遗嘱人的本身意愿

D 记录立遗嘱人的当时精神,身体状况,有两人签字

E 不要接受病人馈赠的部分遗产

71、护士道德素质具体表现在:

A 热爱护理事业,终身奉献 B 尊重患者,谨言慎行

C 遵章守纪,严格操作 D 仪表端庄,语言规范

E 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72、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

A 敏锐细致的观察力 B 敏捷独立的思维能力

C 积极而又稳定的情绪 D 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力

E 恰当的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记忆力

73、各级护理人员守则主要内容是:

A 操作时要做到严谨、准确、精益求精

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热情体贴、竭诚服务

C 诚实谦让,举止文明礼貌 D 加强职业素质修养,遵守院规院纪

E 关心集体、服从安排、不谋私利

74、护理安全管理应做到:

A 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护理安全制度

B 加强无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三查七对

C 有预防差错事故的有效措施和处理原则、方法

D 注意安全用电、用氧做到四防

E 对儿童、昏迷及老年患者有预防坠床、烫伤、滑倒等意外伤害的措施

75、有关值班、交接班制度:

A 勤加巡视,对病室及患者情况了如指掌

B 严格做到“四轻”“十不”

C 接班者提前到科室了解医嘱情况,仔细交接物品,数物相符

D 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各项工作,为下一班做好用物准备

E 坚持床旁交接、现场交接,注意昏迷、瘫痪等危重病人的护理情况

76、有关患者入院制度应注意:

A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B 及时做好床位、用物等准备

C 对急症手术或危重病人立即做好抢救准备

D 详细介绍病室环境与有关制度 E 告知患者住院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77、Ⅰ级护理病情依据:

A 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B 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弱者

C 瘫痪、惊厥病人 D 早产儿、晚期癌症

78、有关执行医嘱制度:

A 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与时间准确执行 B 不得擅自更改医嘱

C 执行医嘱时要严格坚持查对制度

D 如遇医嘱不清晰可疑时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E 危急情况下无医嘱时自行做出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医生,做好记录

79、有关查对制度主要有:

A 医嘱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

B 一切医嘱均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C 一切药物准备时要有第2人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

D 药物过敏者要有明显标记

80、使用药品时应注意:

A 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 B 瓶塞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缝

C 安瓿有无裂痕 D 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

81、输血的查对应为两人查对,查对内容为:

A 查对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

B 血袋有无破损、泄漏 C 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

D 交叉配血结果 E 输血量是否与医嘱相符

82、有关抢救制度主要有:

A 抢救室必须备有齐全完好的抢救器材、仪器、药品等

B 各类抢救仪器功能良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C 急救车上物品放置有序,药品编号清楚,数物相符

D 抢救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抢救知识,熟悉抢救程序

E 严密观察病情,认真执行医嘱,口头医嘱须复述核实后方可执行

83、抢救室内物品四定与三及时为

A 定品种数量 B 定位放置 C 定人管理 D 定期维修

E 及时检查、及时消毒灭菌、及时补充

2017年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计划 (五)

贡献者回答二十世纪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医疗领域带来种类众多的医疗器械,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的健康事业的同时,医疗器械的安全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计划,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计划篇1

在公司领导的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工会充分抓住庆祝建党九十三周年的契机,以优化投资发展服务环境为重点,以创新思维、服务企业为举措,深入解决影响我公司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突出了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服务企业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下面将整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主要工作

1、强化形势教育,推动执行意识提高。

公司工会积极宣传市公司大政方针,并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分析,找准着力点,紧扣工会工作,重点抓好执行力建设,并在推动公司“三个建设”工作中,整合资源提升执行合力,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司工会积极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两个转变”、“三个建设”、形势任务教育等专题学习,通过会议、班组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营造舆论氛围,引导职工认清公司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职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团结和动员职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的决策上来。

2、强化民主管理建设,认真贯彻职工大会制度。

公司工会认真贯彻实施《***省***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组织召开了三届三次职工大会。会议全面回顾了公司在2013年工作,从长远发展的高度对公司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确定了2017年 “夯实一个基础、提高二种能力、做强三大板块、完善四化思路、坚持五条主线”的工作思路,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双零”,队伍保持和谐稳定,文明建设争取更大荣誉,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平稳较快发展。市公司领导亲临会议指导,对公司的工作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体职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

3、强化职工素质提升,大力推行班组建设标准化。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班组建设“三突出五到位”的工作布置,提高班组整体素质为抓手,深化班组执行力。公司工会完善了班组建设管理信息,还开展了以发挥工会干部组织作用为龙头、以立足岗位强化培训核心的学习记录交叉检查活动。鼓励职工加强学习,做好学习记录,撰写读书心得。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公司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工会小组长对职工学习记录交叉观摩,并评选出优胜奖以资鼓励。工会干部们通过交叉观摩学习记录,找差距、补不足,确保学习收到实效。

公司工会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班组行”活动。一是率先在市公司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竞赛围绕****站和****公司两个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安全工作,组织了8个班组进行一、二、三名的角逐。在比赛过程中,各参赛代表队队员严格遵守规则,以饱满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踊跃回答问题,比赛现场气氛紧张而激烈。二是广泛开展“我为班组安全献一策”活动和“班组安全管理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公司工会共征集到11条优秀合理化建议、3条典型案例,这些优秀建议将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4、强化职工关爱,深入实施送温暖工作。

公司工会深入贯彻《全民健身纲要》,创新工作思路,组织职工以身心健康为宗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4周年,公司工会组织女职工参观柴埠溪,并结合开展“先进女员工”表彰活动,还组织女职工代表参加市公司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联欢会;有声有色的组织了羽毛球训练活动,并积极组队参加市公司第四届“安全班组行”杯职工羽毛球比赛。队员们训练有素、团结拼搏的精神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被授予市公司“安全班组行”杯职工羽毛球比赛“组织奖”;为丰富职工娱乐生活,配合公司行政为全体职工及家属共154人办理了“**旅游年卡”。通过活动的开展,活跃了企业文化娱乐氛围,满足了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了职工身心健康,提高了广大职工做好工作的凝聚力;公司工会高度重视特困职工及“金秋助学”困难职工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扎实细致地开展了特困职工调查及申报工作;在迎峰度夏时期,公司工会成立防暑降温慰问小组,积极筹备防暑降温慰问品,深入公司各工作现场、生产班组开展防暑降温慰问活动;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女职工妇检,并不断完善职工健康档案;依托现有的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广泛开展职工读书活动,为职工发放购书券,组织“职工书屋”建设,积极创建“星级职工俱乐部”,公司工会拟创建永耀名居物业管理处职工书屋为五星级“星级职工俱乐部”,为该俱乐部更新了配套管理设施及书籍;为切实改善一线职工的生活条件,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公司工会开展了基层食堂标准化建设活动,申报了****管理处、****管理处、***管理处3个员工食堂为达标食堂。

为将工会建成职工贴心的家园,公司工会总是在第一时间对住院职工及生活困难职工进行慰问,及时送去了公司党、政、工对职工的问候。一年来,共慰问住院职工及家属8人次,重大节日慰问困难职工及家属3人次,继续做好职工生日送祝福活动,慰问费过万元。

离退休工作是公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工会从思想上关心离退休职工,从生活上照顾离退休职工。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按政策落实离退休职工的各项待遇;公司工会及时探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职工,关心家庭生活困难的离退休职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老同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为老同志的各项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3月份,组队参加市公司十九届老年门球赛;5月份,组织老职工参加市公司钓鱼比赛、太极拳培训班。10月份,组织退休老职工及家属畅游清江画廊,欢度重阳佳节。

公司工会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开展“爱心活动”,其目的是大力倡导职工关爱企业、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的良好风尚。4月份,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为“玉树地震”捐款,公司37名员工积极踊跃参加捐款活动,共募集捐款4450元。

5、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工会队伍执行力。

公司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干部的桥梁作用,进一步规范工会工作。工会定期召开小组长会议,安排部署近期的工会工作,传达工会文件,宣传工会政策。工会小组长也充分利用小组会时间向职工宣传工会政策,开展工会法律、法规培训,传达工会文件,职工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工会信息和上级工会工作动态,包括公司工会评先表优工作也是由工会小组长积极推荐,再由工会干部民主评选。工会小组长及时向工会反映职工思想动态,让工会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工会干部培训,进一步促进工会工作上台阶。为提升工会干部素质,适应形势的要求,公司工会经常性组织工会干部学习,还鼓励工会干部不仅要学习工会业务知识,还要加强对法律、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增强为职工说话办事的能力。

为更好的发挥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在服务企业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公司工会积极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公司的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共收集优秀论文十余篇,其中被市公司《2013年度工会理论研讨论文集》3篇。

今年公司工会还进一步完善职工子女劳保资料,并及时做好会员档案接转工作,规范和加强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

二、2017年主要任务

2017年,公司工会将充分发挥工会的纽带作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查找差距、增强动力,把行动落实到各项工作任务之中,确保2017年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两个转变”,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1、继续深入开展班组建设活动。搞好班组建设是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是市公司文明检查重点考核项目之一。公司工会将继续按照《工会标准化建设考核细则》和市公司班组建设“三突出五到位”的工作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自我评估、自我完善的原则,进行自检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规范班组建设。开展好岗位练兵,通过培训、职工自学、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提升职工素质。还要充分发挥工会小组长和班组长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基层干部在班组一线,紧紧围绕公司发展目标和经营方略,深入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真实反映职工愿望,稳定队伍,积极协助公司工会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2、继续办好职工书屋活动。实施“职工书屋”建设和开展职工读书活动,是学习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司工会计划创建****公司职工书屋为三星级“职工书屋”。

3、做好“送温暖”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积极做好对住院职工、困难职工、职工遗孀等的走访慰问工作;二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倡导公益爱心理念,做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

4、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年终总结评比表彰和推优选树工作。继续做好基层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的选树、表彰工作。

2017年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计划篇2

20**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分公司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奋斗,大胆开拓,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司现有职工480人,其中退休职工143人,建制营运车辆68台,全年总行驶里程预计689.8万公里,运送旅客129.8万人次,同比增长42%,在无任何大小上报事故的情况下,创招揽收入1220万元,同比增长28%,第三产业收入71.8万元,共上交税款55万元,较好的完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现对20**年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规范经营环境,加大硬件投入

我司下属汽车站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站房条件差,设备简陋,已远不能适应现代运输市场的要求,同时今年初随着大部份跨省班线车辆年限将到,车况严重老化,安全隐患突出,及广大旅客对出行乘车工具的要求与日俱增,过境车辆的竞争加剧,社会停车场经营车辆一旁也是“虎视眈眈”,加上

经过20**年一场突如其来“sars”的“洗礼”,公司效益激剧下降,看起来天天是有那么多的车在跑,却因为站场条件差、车辆档次低、车况差,票价上不去,整个运输市场呈现“买方市场”,公司陷入了低谷困境,收入连创“新低”,处于这样一个危机关头,公司领导果断决策,本着“两手抓,硬件先行”的原则,在公司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一如既往的对车站加大投入,在前年投资20余万元修建下水道、围墙、混凝土车坪、厕所和去年投资8万余元维修候车室、更新站场设施及修建隔离护拦的前提下,今年上半年又投资7.5万余元率先在总公司范围内安装了录像监控系统,下半年投资8.8万元修建了车辆检测站等设施,继续完善优化了站场环境,另外积极为车辆经营者提供优惠、出面担保贷款,在今年春节前基本上将全司跨省班线旧车全部换为高档空调影视卧铺车,另外全年预计共更换新车21台,一方面提高了车辆档次,消除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吸引了旅客,抬高了票价,提升了经营环境的“人气”,更重要的是在春运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补充了运力,解决了车辆不足、档次低有客不能拉,有客不愿坐的燃眉之急,为今年春运的大丰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狠抓生产经营,加强优质服务

运输生产的环境改善了,并不意味着客源滚滚,钱从天下掉下来,还需要以我们优质的服务、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业务扎实的服务人员等方面来吸引旅客,让他们体会到什么是“宾至如归”的感觉,什么是家庭式服务,我们不但要他们乘我们的车,还更要坐回头车、放心车。首先我司集思广义,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包括劳动纪律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等十多项规章制度,并分发各职工组织学习,在工作中突出以制度管理的特点,体现了公平性、透明性及适用性,受到了广大职工的。另外针对个别工作不扎实,无责任心,不能胜任工作的班组成员,毫不心软,按“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进行了调换,在今年十一月份,车站更是在内部班组工作体制上“别走途径”,敢于突破,全站工作人员一律分为两个大组,下达任务,公平竞争,工资浮动,按劳取酬,打破了原来那种“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干不干都一样”的状况,现在人人争着做,抢着干,极大的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人人有了动力和压力。

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窗口”,我司开展了“交通杯”劳动竞赛,围绕“优质、安全、、效益”四大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通过一系列的主题劳动竞赛活动,促进了我司经济经济效益的飞跃提升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从4月份起,至今已举办了五期业务知识培训,300余人次参加了听课,在6-8月份还分三期举行了职工业务知识考试,共计发放学习资料100多份,全体上岗职工全部参加了业务知识考试,通过率100%,每个月我们还分班组组织学习安全知识,并要求人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另外在全年长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做好真正切实把提高职工素质。上下面貌焕然一新,职工的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和提高。

通过我们的努力,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提高,到年底,公司预计实现招揽收入1200万元,比原计划增加50万元,增加4%,同比增长250万元,增长18%,职工的工资每月同比增长100元,全年增长1200元,而且基本上实现了人人上岗,并为每位职工订做制服两套。

三、搞好春节运输,实现开门红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运对于我们运输企业来说更是至关重要,春运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司全年的效益。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关键,为此我司专门成立了以经理为组长,书记、副经理为副组长,其他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成员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对春运工作做全面组织领导,同时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春运工作的特点,还成立了“春运安全领导小组”,“冬季防冻防滑工作领导小组”,“冬季安全护送领导小组”,“防治sars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20**提慈利分公司春运管理办法”,“春运车辆管理规定”,“春运安全管理规定”对春运的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春运工作的顺利完成。

精心组织、运力充裕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基础,在春运前我司在科学预测旅客流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应市场需求的运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如“春运期间动力应急预案”,“春运期间事故处理紧急预案”“春节期间后勤保障预案”,成立了“春节道路运输紧急运力组织调配指挥中心”,准备了较为充裕的运力,基本上满足了旅客的出行需要。

采取措施、严格管理是做好春运安全的保障,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今年春运安全目标明确,抓得早、措施严,使运输安全形势好于往年。春运开始前,我司对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春运参运车辆强制进行了一次二级维维护保养,坚决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了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并广泛发动宣传严禁携带“三禁品”上车,依靠公司领导及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凭着广大司乘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取得了春运期间无一起大小事故的好成绩。

在其它方面,我们转变观念、改善服务,全面提高春运质量。为广大旅客提供了更为舒适、便捷的运输服务,为旅客排忧解难,让旅客走得顺心舒心,在这之中涌现出一批让人感动的人物事迹,如稽查员曹炎同志身体有伤,仍坚持在春运工作的最前线,就是在手术后钢针断裂出体外的情况下也不肯回家休息,其敬业、爱岗、爱企业的精神令人感动。

通过措施和努力,今年春运实现开行班次8779个,完成客运量12.199万人,省际加班218车次,包车23趟,地际加班85车次,创营收360余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6%,为历年之最。

四、强化经营市场、堵漏增收

我县的客运市场并不是“风平浪静”的,特别是在长途客运市,因为客源相对较好,票价较高,效益较好,是我司的一条黄金线、经济线,占我司整个招揽收入的近50%。在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下,有许多的外部车辆同我们抢市场,拉客源、争这一杯“羹”,同时内部的车辆经营者也是千方百计,想尽办法钻企业的空子,偷客使客,为自己“创收”,再来这些年来随着运输市场放开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买客卖客、私设站点的职业--“票贩子”,从中搅浑水,牟取暴利。面对各方面的挑战,在公司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安排下,我们一方面从外部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违反《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它法规,私设站点、买卖旅客牟利的“票贩子”采取行动,予以打击;从内部我们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由他们在我司车站设立公安执勤室,每天有民警值班巡视,极大的威慑了这些不法分子,另外我们率先在总公司范围内安装了录像监控系统,在站场范围内安装了5个摄像头,为打击长期以来困扰我司的“票贩子”现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并解决了站场秩序管理难,缺乏现场证据导致处罚更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站场内外的“票贩子”现象有效的得到了遏制,得到了广大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一致好评。

2017年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计划篇3

2月16至17日,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药监总局副局长焦红在会上强调,2017年医械监管重点工作中包括“加大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和境外检查的力度”。

2016年是我国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全面铺开的第一年,那么,2017年的医疗器械飞检计划又如何呢

据《医药经济报》最新消息,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将组织安排总局和省局两级飞行检查,并且所有飞行检查结果要在网站上公开。

其中,总局计划全面检查50-80家生产企业和20-40家经营企业,直接针对4种类型的企业:

1、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

2、由总局直接办理案件中涉及的生产企业;

3、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经营企业;

4、进口产品注册代理人。

2016年,药监总局一共对23个省(市)51家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而2017年,要飞检50-80家生产企业,飞检对象数量大大增加了。

各省药监局的飞行检查对象也有4类:

1、两级(国家局和省局)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做到全覆盖检查;

2、不良事件发生率高的生产企业;

3、投诉举报多的生产企业;

4、国家和省级重点监管目录中涉及的生产企业。

2016年,诸如广东等省也展开了针对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但是还是有很多省局没有展开飞检行动。药监总局根据各省报送的情况统计,去年全年各省共飞检的生产企业有142家。

按照2017年的飞检计划,首先,各省局或均需要在2017年度启动本省的械企飞检行动。

其次,需注意的是,总局将面向抽检产品不合格企业的飞检任务交给了省局。而总局在2017年医械监管重点中提出了,“将在全系统开展质量安全大抽查,加大经费投入,扩大抽检规模”。今年抽检会增多,省局需承担的这一类飞检任务自然也要增多了。

再次,去年和今年初,不少地方新出台了食药举报奖励办法,对包括医疗器械在内的行业违法行为的举报者,给予最高30万、甚至60万的奖励。这一刺激之下,2017年度,面向械企的投诉举报或会增加,相应的此类省级飞检行动应也会增加。

至于经营企业,2016年,总局借着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大整治的时机,首次组织开展了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一共飞检了9省(市)的16家企业。按照安排,总局2017年要飞检20-40家经营企业,数量亦是大增了。

此外,2016年,总局还对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较大的19家境外生产企业开展了检查。2017年,总局计划组织对20-30家境外企业开展生产现场核查。境外检查的规模也要大增了。

最后,为大家送上已知的国家和省级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员的名单:

药监总局在“2017年医械监管重点工作”中提出,2017年,要加快推进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总局还将在全系统开展检查技能大培训。

2016年初,药监总局曾发布首批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查员名单,一共35人。2016年9月,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孙磊透露,第二批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查员也已经接受了培训,目前药监总局的医疗器械飞检队伍已经扩大到100人左右了。不过,第二批名单药监总局尚未对外公布,目前已知的仅有第一批35人名单。

此外,在地方,进入2017年之后,1月10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了该省今后5年的医疗器械检查员名单,一共160人;2月10日,福建省药监局又发布了该省的第一批省级医疗器械检查员名单,一共54人。

2016年9月1日,山东省药监局也曾发布该省的省级食药稽查员名单,任期截止2018年6月30日,一共84人,可在省内跨区域执法。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解释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皮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